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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新聞報導一位正在申請保護令的婦女,被其夫殺死,令人不寒而慄。不知和我一樣受虐的婦女,何時才能引起政府的重視?
我雖有保護令在身,但是前夫卻天天在我住家附近巡邏。今晚更在我住家附近撞毀我的車子,而我卻只能心驚膽戰地找警方送我回家,即使報案,他們卻只叫我搬家。對他一點辦法也沒有。
當初為了保命,為了過平靜的日子,並未對與他共同奮鬥十餘年的資產,請求剩餘財產分配,只帶著孩子離開,靠自己努力工作,加上省吃儉用地來撫養孩子。他也從不管孩子是否需要金錢資助。
更可惡的是還無時無刻的威脅與傷害,不定時的損毀我的車子、住宅,使我又增加不必要的修繕費用,增加負擔。
前夫在我心中,就如一顆不定時炸彈,隨時都會爆炸,而且威力驚人。我飽受威脅,卻無力解除,雖然離了婚,而且他也已再娶,我卻仍擺脫不了恐懼的日子。
像他這種行為已是一種病態了,我們是否該有一條法律,強制這些心理上有疾病的人就醫呢?
是否,煩請有關單位,在你們考慮「保護人權」之前,先想想如果這些受害者是你的家人,他們的痛你如何幫他?你能否體會受害者那種一生都難以撫平的痛?
期待政府早早提出預防悲劇不再發生的對策。期待台灣能有我平安立足的環境,讓我能過著免於恐懼的生活,不管在這塊土地的任何角落。
李宛玲個人工作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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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:04-7259267
*此篇文章曾刊登於聯合報89.8.22/
星期二/第33家庭與婦女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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